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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简化优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更新时间:2016-9-28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认定是市墙改办的一项重要职能,办理返退的主要依据是哈建发〔2008〕28号文件。
随着我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开展,同时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确认备案职能取消。因此哈建发〔2008〕28号文件中的许多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服务便民的要求;另外市财政局也要求不再受理建设单位的返退申请。专项基金返退认定后,与收费办、财政局等部门的协调和申报工作由墙改办一站式办理。
据此,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16〕5号)精神,进一步创新和改进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管理服务,墙改办根据国家、省、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返退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对专项基金返退的工作流程和申报文件等进行了简化和整合。形成了《关于简化优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工作的通知》,拟以市建委名义下发,同时废止哈建发〔2008〕28号文件。
二、依据法规、规定
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16〕5号)
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第六条
3、《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十八条
 4、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综[2007]143号)
5、《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三、拟解决的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收和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哈建发〔2008〕28号)对返退时限和申报材料做出了相应规定,其中部分材料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工程竣工图纸等是工程竣工备案的前置条件,只是为强化墙改节能职能而重复设立,通过梳理可以进行简化。
另外由于现场核验是在建筑主体完成后进行,以及竣工后进行返退受理等均属于事后介入,一些对政策不够了解的建设单位难以提供符合返退要求的证书及证明。确认(备案)证书及购进原始凭证的要求制约了此项工作,部分单位也因此难以达到基金返退要求。
目前我委取消部分行政类确认职能,2016年停止了确认证书的办理,许多证书存在过期现象,继续将此项做为必要项目,一是缺少相应的政策依据,二是建设单位可能提出异议,影响工作效率。
通过简化优化专项基金返退工作,减少了不必要的申报材料和审批环节。一是对专项基金返退工作及申报要件进行认真梳理,已不符合当前政策的材料如确认证书等将不再由建设单位提供,二是对可通过本系统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由墙改办统一协调获取,不再需要建设单位提供。三是返退认定后与收费办、财政局等部门的协调工作由墙改办一站式办理等。切实做到便民利民、高效服务。
四、与其它部门的意见分歧和协调处理情况
无意见分歧。
五、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该文件制定主体合法;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拟确立的措施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起草工作符合法定程序。
六、征求意见情况
本规定不涉及其他权属单位。
七、施行日期
该文件印发时间为2016年9月29日,施行时间为2016年9月29日。
特此说明。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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