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工作动态|  政务公开|  行业建设|  网上服务|  互动交流|  廉政建设|  下载中心|  监督投诉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建加油加气站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7-11-07

 

规〔2017〕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建加油站、加气站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公共资源,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贯彻落实国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依法实施的原则,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公共资源,实现资源价值和效益最大化。

  (二)新建加油站、加气站用地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招拍挂工作按照年度计划分期分批进行,条件成熟一批,招拍挂一批。

  二、组织领导

  (三)建立加油站、加气站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康翰卿常务副市长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王沿民副市长任召集人,成员由市建委、市商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及各区政府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四)联席会议负责新建加油站、加气站规划、土地收储及招拍挂等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规则,明确相关任务。

  三、工作流程

  (五)每年1月,根据有关规定和专项规划,市商务局、市建委应分别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确定年度加油站、加气站规划选址计划,并报联席会议。

  (六)在联席会议组织领导下,市建设、商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行业职权范围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年度加油站、加气站规划选址计划确定的规划选址进行现场勘察,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意见,依法履行确认程序。

  (七)经确认批准的加油站、加气站规划选址用地,由各区政府组织房屋征收或者征地,并按照相关规定达到收储条件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先行垫资,待土地招拍挂后,及时足额归还财政。

  (八)市国土资源部门对达到供地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规划选址用地,按照招拍挂计划和规定时限,组织开展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工作。

  (九)竞标人按照相关要求参加土地使用权招拍挂,通过竞买取得加油站、加气站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相关手续。

  竞标人应当具有稳定的油源、气源,并依法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投标、竞买预核准文件或者认定意见。相关条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加油站、加气站建设用地招拍挂方案时予以明确。

  积极推行加气站“母子联动”建设方式,鼓励母站企业参与竞标。

  (十)取得加油站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中标人,持相关审核要件,依法向有成品油经营资格许可权的部门申请审核并取得批复后,履行加油站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取得加气站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中标人依法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十一)公交、城管系统内部专用加气设施项目,与政府投资建设公交场站和环卫场站等基础设施项目合并建设,作为其配套项目,不对其他社会车辆开放经营,其用地由政府划拨。

  四、部门职责

  (十二)在联席会议组织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市建委:负责全市加气站规划建设的组织协调、审批管理和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加油站规划选址计划的组织协调,按照授权做好相关工作;负责与省商务厅的沟通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加油站、加气站(含加气设施)项目选址定点核实工作,并出具规划审查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出具加油站、加气站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意见,并制定详细的供地方案,组织土地招拍挂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提出加油站项目选址周边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的意见及相关审批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加油站、加气站专项规划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及相关审批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加油站、加气站消防安全设施等规划设计的审核,提出加油站规划选址交通秩序管理方面的意见。

  市住房局:负责加油站、加气站规划建设用地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统筹、指导、监督工作。

  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部门职责,负责专用加气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相关征收、征地垫付资金的安排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油、加气站油气品质量及计量的监督管理和加气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不含双城区政府):负责对加油站、加气站规划建设土地按照相关程序组织房屋征收或者征地工作。

  五、工作要求

  (十三)做好新建加油站、加气站规划建设工作,是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重大举措,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相关工作,依法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十四)各有关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市政府确定的“市区结合、以区为主”的征地征收工作原则,按照年度加油站、加气站供地计划,认真做好加油站、加气站项目用地征收工作。

  土地成交后,土地成交价高出征地征收成本的溢价部分,由市对区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六、其他规定

  (十五)鼓励加油站企业与压缩天然气母站企业合作,利用现有加油站用地增建加气站或者增加加气功能。对于此类项目,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做好相关审批服务工作。

  (十六)压缩天然气母站建设坚持“气源多元化”的原则,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实施总量调控。

  (十七)对历史遗留项目,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一事一议、区别对待”的原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联席会议决策报市政府审定。

  (十八)双城区和各县(市)新建加油站、加气站的规划建设,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取得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继续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4日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站点地图
主办: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中心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西路5888号 联系电话:87383173
备案证编号:黑ICP备05004509号 哈公网监备:2301001137 黑公网安备 23010902000151号 网站标识码:230100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