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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哈政发法字〔2017〕3号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12-15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方案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17〕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对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于年底前将自查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委法制处。同时,我委作为第二类被考核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将随机抽查2个直属单位或内设机构,请各处室和单位做好迎检的相关准备工作。联系人:王雪梅,联系电话:86772740。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9月7日

 

 

哈政发法字〔2017〕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年度法治政府

建设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9日       

哈尔滨市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法治政府建设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哈发〔2017〕6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哈办发〔2017〕8号)以及全市依法治市考核工作相关规定,切实做好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原则

(一)紧密联系实际、服务大局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紧扣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开展考核工作,狠抓督促落实。

(二)全面要求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原则。按照我市《行动方案》年度任务进行综合考核,同时结合被考核单位职能特点,安排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项目及分值。

(三)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考核注重实效、不走过场,力求全面准确地反映和评价被考评单位实际情况,切实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改进和提升。

(四)公众参与原则。引入外部评议,增强考核透明度和公众监督,提高考核的公信力。

二、考核机关及被考核单位

(一)考核关系确定。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考核机关及被考核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下管一级的原则确定。市政府负责考核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下同)。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本级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考核机关及承办部门。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市政府法制办,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市机构编制、市监察局、市审计、市信访办、市发展环境整治办等部门根据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政府成立由以上相关承办部门人员参加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组,承担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对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有关专项内容,市政府可以确定相关部门负责进行专项考核,按照要求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专项考核结果。

(三)被考核单位分类。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四类进行考核:

第一类为区县(市)政府(共18个):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五常市、双城区、尚志市、巴彦县、宾县、依兰县、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方正县。

第二类为市级一类行政执法部门(共26个):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局、市城管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市民宗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安监局。

第三类为市级二类行政执法部门(共20个):市科技局、市投促局、市统计局、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政府国资委、市审计局、市外侨办、市人防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残联、市工信委、市档案局、市气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市国家安全局。

第四类为以行政协调和内部监管为主要职责的市级部门(共16个):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地方志、市发展研究中心、市贸促会、市供销社、市农开办、市哈西办、市政府接待办、市老龄委。

三、考核内容

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对未完成年度任务的进行扣分,其中考核机关确定的年度核查任务分值占75分,核查任务以外的抽查任务占15分,外部评议分值占10分。考核内容和标准根据《哈尔滨市法治政府建设行动方案(2016-2020年)》中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以及各年度均应落实的工作要求,注重可比性和公平性,对不同类别被考核单位分别确定。

市政府对第一类被考核单位(区县市政府),根据政府职责确定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见附件1;对第二类被考核单位(市级一类行政执法部门)、第三类被考核单位(市级二类行政执法部门)、第四类被考核单位(以行政协调和内部监管为主要职责的市级部门),根据部门职责确定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见附件2、3、4;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有关专项内容,由相关市级部门负责考核,具体分工在附件中体现。

四、考核等次评定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被考核单位降低考核等次,情节严重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违法或者不当行政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1个考核年度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违法或者不当行政问题较多导致发展环境较差,企业、群众等服务对象满意度低于60%的;

(三)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因职务行为违法违纪被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

(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拒不执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整改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五)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对考核工作进行干预,影响考核结果客观公正的。

五、考核程序及方式

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检查考核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方案,结合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部署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考核程序及方式如下:

日常考核。对被考核单位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档案,定期将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相关佐证材料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掌握被考核单位目标完成情况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督查,通过查阅、调阅相关案卷、文件、资料,及时收集、统计、核查相关数据、信息,动态记录被考核单位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汇总后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向市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企业投诉中心、市法院、市监察局、市信访局等机关和部门收集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相关数据、信息,纳入被考核单位考核档案。

自查自评。被考核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案对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于年底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向市政府报送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自查报告及相关佐证资料。自查报告及佐证资料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被考核单位存在问题在自查报告中主动报告的,可以适当降低扣分标准,自查报告中隐瞒不报在接受考核时被发现的,应当从重扣分。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报送的年度自查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

实地考核。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各考核组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审阅工作报告,接受投诉举报,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查阅、调阅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对第一类、第二类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对第三类、第四类被考核单位,根据其自查自评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组对年度确定的核查任务进行逐项考核,对《哈尔滨市法治政府建设行动方案(2016-2020年)》确定的其他任务每个考核组抽查10项内容。对第一类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考核时,随机抽查其2个所属工作部门(机构),1个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第二类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考核时,随机抽查其2个直属或者内设机构。各考核组应当于2018年1月15日前将考核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专项考核。承担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专项考核任务的市级部门对负责的专项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安排由相关市级部门自行通知。专项考核结果应当加盖本部门公章,并于2018年1月10日前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外部评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关调查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调查评议,调查结果由有关调查机构汇总,并应当于2018年1月1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提出意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日常考核、自查自评、实地考核、专项考核、外部评议等情况,于2018年1月30日前对被考核单位拟定考核意见。

确定结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将考核意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确定各被考核单位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运用

市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结果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并报市委,抄送市委依法治市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等有关部门。被考核单位未完成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的,考核机关应当向被考核单位发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单位应当认真整改,并按照要求报告整改结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被考核单位负责人职务任免、职级升降、交流培训、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通报表扬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被考核单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在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中给予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由本级政府有关领导进行约谈,责令该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并报告整改结果,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2017年其他考核中不得评为最佳档次或者获得其他奖励。

七、工作要求

各被考核单位高度重视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以考促建,把考核工作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贯彻落实的重要抓手,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确保年度本单位法治政府建设任务全面完成。

各被考核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人:依法行政指导处吴斌,电话:84664905。

附件: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第一类被考核单位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指标

2.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第二类被考核单位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指标

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第三类被考核单位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指标

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第四类被考核单位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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