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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若干意见 哈政规〔2017〕33号

更新时间:2017-08-0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保有量也随之大幅提高,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机动车占用车行道和人行道资源停放,影响交通组织和市民出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停车设施供给保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础概念

(一)本意见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面向公众服务、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地下停车场和地上立体停车场,供换乘地铁服务的300个泊位(含)以上平面停车场和屋面停车场。包括:

1.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数量超出配建规定要求上限标准10%(含)以上,集中成片、独立出口、不对外出售,且超出部分作为公共停车场使用的。

2.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居住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3.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提供闲置停车泊位作为公共停车场使用的。

4.其他类型公共停车场。

(二)本意见所称自有用地是指哈尔滨市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居住小区及个人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空间及建筑退线空间。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适用区域范围包括道里、南岗、道外、香坊、松北、平房、呼兰、阿城、双城区的建成区。

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方式

(一)PPP(公私合营模式)投资方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投入公共资源产权,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

(二)社会资本方直接投资方式。社会资本按商业项目投资方式运作,直接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以及结合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要建设公共停车场。

(三)自有用地建设投资方式。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居住小区、个人利用自有用地,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立体停车场建设。

四、享受优惠保障政策的条件

对在本意见适用范围内,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享受优惠政策:

(一)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公共停车场总泊位数量的10%;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停车诱导系统。

(二)在本意见实施后取得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的新增停车场,并已投入使用(不含擅自改变用途重新恢复的停车场)。

五、供地政策与规划管理

(一)增加用地供给

1.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仅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标准。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配建停车场用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标底或者低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可进行土地权属登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公共停车场权利人可以依法向停车场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公共停车场整体不动产登记手续,并注明公共停车场用途。

2.对营利性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公共停车场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在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3.公共停车场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供应,也可采取先租后让的方式。以租赁或者出让方式取得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设定抵押权。

4.对地上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比照工业用地评估价格的50%确定其出让价格;对地下一层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出让价格按照地上公共停车场确认评估地价的20%核定,地下第二层按照15%核定;对地上、地下多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用地,比照地面一层用地面积一次性核收土地出让金;地下空间中作为公共通道、连接通道的建筑面积可按公益用地性质,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二)合理规划布局

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对于新建广场、公园绿地、中学学校操场,符合规划条件且具有停车需求的,原则上应同步规划地下公共停车场。在中学学校操场地下空间规划公共停车场的,应征得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三)加强项目管控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的,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增建方式包括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既有建筑屋顶、拆除部分既有建筑新建、既有平面停车场改加建等。在符合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增建后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指标调整,首先由项目单位征得辖区政府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城乡规划部门按程序依法进行调整。

六、优惠保障政策

(一)简化审批程序

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条件下,对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公共停车场的,给予简化规划审批流程。对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含机械设备安装类),可由区建设和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或相关综合协调制度)进行审定,无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中,机械停车设备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居住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机械设备类停车设施,还应由辖区政府负责,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无业主委员会的,需通过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等征求居民意见),且须满足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

(二)实行财政奖补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停车场组织建设属地化原则,建立市、区两级联动机制,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交管局,根据各区停车供需缺口情况及区级提报的停车场建设计划,综合平衡后,编制下达全市年度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对计划内非PPP停车场建设项目,给予投资建设人财政资金奖补,奖补资金按照“上限控制、区域差别、市区共担”的原则安排,按不同区域、不同建设类型,给予差别化奖励。

1.分类奖补

按照停车场建设急迫性,分为三类奖补:

一类区域奖补:对二环路(含)围合区域及松花江公路大桥至道外北二十道街沿江区域,按上限额度给予奖补。

二类区域奖补:对三环路(含)围合区域以内、一类区域以外,按上限额度的75%给予奖补。

三类区域奖补:对一、二类以外的其他区域,按上限额度的50%给予奖补。

2.奖补标准

上限额度标准:

(1)对地下停车场和地上多层停车楼,每个泊位奖补20000元。

(2)对通过机械设备安装的简易地上停车场,每个泊位奖补5000元。

(3)对配建超出上限标准10%以上部分,每个泊位奖补20000元。

(4)对闲置停车泊位提供公共停车使用的,每个泊位奖补1000元。

(5)对屋面平面停车泊位提供公共停车使用的,每个泊位奖补5000元。

(6)对换乘地铁区域建设的平面停车场,每个泊位奖补1000元。

3.资金来源

按照年度计划目标完成情况,市、区共担财政奖补资金。其中,对于完成年度总体建设计划的区,奖补资金由市、区按7:3比例分担;对于未完成年度总体建设计划的区,奖补资金由市、区按6:4的比例分担。

4.工作程序

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由各区负责向市建委提出奖补申请,经市建委组织市财政局、市公安交管局共同核定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将奖补资金拨付给区财政局,由各区负责将奖补资金拨付给投资建设人。

(三)扩大商业经营

对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要求的,可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城管部门依法依规审批后,在停车场建(构)筑物、设施等附着设置不高于建筑物屋顶的户外商业广告位,弥补停车场经营收益不足。通过PPP方式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应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取得。

(四)改善发展环境

新建或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建成营业后,中型停车场规模(少于等于300个泊位)以下的周边200米范围、大型停车场规模(多于300个泊位)以上的周边50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设占道停车场。

(五)鼓励错时共享

允许并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盘活存量停车资源,并取得相应效益。推行错时停车,鼓励有条件的居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共享利用停车泊位。允许个人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将个人所有停车设施错时、短时出租、出借,并取得相应效益。

七、其他事项

(一)建设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予以查封,并自逾期之日起进行罚款。

投资企业在获得财政奖补资金时,要签订承诺书保证停车场不改变用途,如发生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行为,全额退还财政奖补资金。退还资金由各区负责追缴。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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