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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更新时间:2017-07-21

 

     一、基本情况

(一)加强组织保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成立以委党组书记、主任为组长,委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委系统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并由法制处直接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派专人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委系统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落实。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加强督查,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依法全面履行职能。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采取多种形式,全面推行“五项服务”,“六个一律”, 22条服务改革措施。推行超前服务、现场服务、延时服务、协调服务、跟踪服务等“五项服务”,最大限度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审批内部循环程序,最大限度减轻服务对象的负担。在建设项目许可审批、招投标、核准备案、事中事后监管、费用缴纳等方面,推行“六个一律”:即:应该放开市场条件的事项,一律放开;能够集中窗口审批的事项,一律集中;可以再行简化服务的事项,一律简化;适合提供代办服务的事项,一律代办;能够调整收费把关的事项,一律调整;应该依法下放权利的事项,一律下放。坚持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管理的方向,简化前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推出服务改革措施22条。二是完善权责清单制度。按照统一部署,在全委系统全面完善权责清单制度,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依法全面履行职能。修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由原“清单”339项合并、删减至259项;沟通省住建厅,完成了行政权力分类、权力来源及设立依据、权力适用范围、责任事项的修订、反馈及审核上报;完成了对区、县(市)权力清单制定的指导工作。

(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一是加强城乡建设重点领域立法。2016年共完成6项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及报送市政府审查工作。《哈尔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已正式报送市政府审查,目前,《哈尔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已通过市人大一审;完成了《哈尔滨市城市照明条例》、《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修订)》、《哈尔滨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哈尔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办法》4项法规规章的立法调研工作,并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了立法调研报告;二是完成了市建委向市人大“一法一例”的检查工作和2016年预备项目进展情况汇报;三是参与完成了关于民营企业招投标相关政策制定以及向市人大汇报的相关工作;四是完成制作《建设行业专业法律汇编》。二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事后备案、备案情况统计等制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文件印发后报市政府备案,确保文件不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相抵触,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2016年经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5件,备案率100%。三是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市政府法制办要求,对我委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规范性文件2件,需要进一步修订规范性文件22件,保留规范性文件44件。此次清理范围较大,内容较多。特别是在对现行政府规章中存在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或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内容清理上做了大量工作。专门指派人员认真对照法律法规,梳理我委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义务的政府规章17项,废止《哈尔滨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管理办法》3项,修改《哈尔滨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1项,保留《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等13项。按照市人大和市法制办的要求梳理我委保留的政府规章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条款”138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条款”10条。

(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一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和一般决策分类管理,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二是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作用,对全委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决策或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完成100余项决策或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三是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严格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建立了我委法律顾问制度,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顾问服务协议,为建委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执法决定提供法律咨询、合法性审查意见。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表明身份、调查取证、告知、听取申辩、审查决定、送达等行政执法工作程序,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2016年,共审查行政处罚案卷28件,重大行政处罚21件,其中涉及处罚数额较大由我委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案件3件。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率100%。二是全面实行双随机监管。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我委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将228项权力事项进行分类归纳,整理出监督检查事项37项。确保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不漏项、不重复。明确了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具体内容、抽查方式、检查手段、抽查频率等事项;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根据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建立了不同行业领域、不同类别和等级、满足不同执法需求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建立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依照实施随机抽查具体责任单位的职能和人员数量,以及执法人员负责的检查行业、领域等进行分组,确保执法检查人员业务熟练,有效履行检查职责。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组织“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三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工作。通过检查考核切实发现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组织落实全委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双公示”工作,全年公示60余条事项;及时完成了全委执法检查计划、审批、登记、报备工作;完成按季度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涉企行政执法计划》、《涉企行政执法总结》1120余条。四是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完成全委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换发工作。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一是健全预防和依法化解纠纷机制。以保障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二是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水平。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我委涉诉案件有所增加。2016年,我委行政诉讼案件4件,其中三件胜诉,一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无行政复议案件。我委贯彻落实《哈尔滨市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办法》要求,高度重视行政应诉,依法做好行政应诉答辩举证工作。积极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提高行政应诉水平。

(七)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一是按照市委依法治市办的统一部署要求,在中央大街开展“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市”普法宣传活动,宣传政策法规,解答市民咨询;二是完成“六五”普法图片及成果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和“七五”普法启动工作;三是完成全市建筑行业672名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证书的换发工作。根据省政府法制办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省住建厅启用新版全省住建系统行政执法证件,我处按照省厅的办证要求,对我市辖区内住建系统具有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的672名人员上报给省厅。经省厅审核通过后又以网上测试方式合格后,672名人员全部取得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四是制定全委法制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印制了法制培训笔记、开通了“市建委法制微信服务平台”。

二、下步工作打算

2017年,我委将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和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部署,切实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和促进城乡建设发展结合起来,全面加强城建系统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把深入贯彻《纲要》和完成城乡建设工作任务紧密结合起来,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务求不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

二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严格执法人员选拔关,确实把优秀人才选拔充实到执法队伍。经常性地组织执法人员系统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采取有效形式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三是对照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评估的各项具体标准,逐项抓好落实,要围绕绩效评估要求,狠抓各项指标的落实,不断提高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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