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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工作人员十项纪律规定

更新时间:2017-06-06

一、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委党组决策部署,行动自觉,执行有力。

三、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求真务实,严禁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和懒政、庸政、怠政行为。

四、树立法制思维,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按章办事,公开透明,不得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以权谋私。

五、审批服务热情周到,耐心细致,优质高效,不得借机吃、拿、卡、要,搞权钱交易,杜绝“中梗阻”等问题。

六、建筑市场管理依法规范,公平公正,科学有效,不得搞权力寻租,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重点工程组织管理科学有序,优质高效,廉洁守法,坚决杜绝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严禁铺张浪费,随意增加工程造价。

八、大力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遵纪守法,大公无私,助人为乐,团结同志,家庭和睦,尊老爱幼,孝敬父母。

九、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期间不得从事网上聊天、打游戏、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中午工作餐不得饮酒。

十、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和请销假制度,不得擅自离岗外出、迟到早退,不得参与服务对象出资的国内外旅游、度假等活动。

违反上述十项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及其他纪律规定,严肃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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