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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

更新时间:2017-05-25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防震减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以及市政公用事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全市城乡建设、防震减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城乡建设、防震减灾方面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研究城乡建设、防震减灾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问题,提出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工作的政策建议;负责城乡建设综合统计分析工作,制定产业发展政策,进行行业管理。

   (三)负责城建规划计划统筹管理。统筹协调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计划,参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审查;负责组织安排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年度计划,提出城建项目融资保障用地年度计划。

   (四)负责城市建设和维护改造年度资金计划的编制并协调落实;负责编制城建工程年度计划;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计划安排和管理;培育、规范城建投融资市场,指导城建项目融资平台的日常运行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建资金的来源渠道,组织论证储备城建项目;负责城市建设相关收费的管理。

   (五)负责城市建设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组织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发展战略研究,负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市政道桥、城市园林、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供热、供气、水资源、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路灯、人民防空等多部门综合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参与城市供水、排水、供热发展战略的研究;负责燃气行业执法监督;协调、监督市政公用行业重点工程及公用设施建设,负责指导市政公用行业的专业市场管理,负责燃气等特许经营管理;负责相关市政企业资质管理;综合协调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供应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建管交接,组织重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性毁坏事故的抢险;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城乡统筹建设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村镇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村镇建设相关建设标准、技术规定和相关政策;负责小城镇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的统筹协调;指导城镇化建设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建设;协调与城建融资相关的土地节约利用工作。

   (八)负责城市管网建设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参与编制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通信、消防、交通信号设施等管网及地下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城市管网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网专项资金管理;负责管网建设施工许可管理及综合总平面会签工作,统筹协调城市管网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九)负责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工作。组织制定房地产业和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战略布局和产业政策,培育房地产开发行业发展;组织制定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年度计划;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信用管理;协调居住区设施配套建设;负责推进住宅产业化;负责房地产发展的统计分析、趋势研究工作。

   (十)负责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勘察设计、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市政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中介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投标、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建设合同、工程造价、质量监督、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全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负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审查、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建设科技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组织城乡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拟订地方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技术规定;拟订城乡建设节能减排的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城乡建设节能减排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对进入建筑市场的建材产品进行质量监督。

   (十三)负责全市防震减灾、地震监测预报、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十四)负责城乡建设信息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制定建设行业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行业职(执)业资格和岗位培训,指导建设教育培训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六)指导协调各区、县(市)城乡建设工作。

   (十七)承担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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