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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建设领域农民工可享工伤保险了

更新时间:2018-06-28

    以前,工地上一出工伤事故,各方都头疼。尤其是遭遇工伤的农民工,看病、康复,样样都要钱,一次性补偿不知能管多久。这种情况将彻底改变。昨日,省人社厅出台新规,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将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今后,“未参保,先开工”和“只施工,不参保”等违法施工行为将受到严查。对已进场施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将责令停工整改。

  短期用工也参保

  新规明确,我省将全面启动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推进所有新开工和在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有效保障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其中,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用的农民工,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或项目标段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费率这样算

  在计缴方式和费率上,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本统筹地区建设施工企业行业基准费率,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开工项目,以工程建设项目总造价(工程项目合同价及追加合同价款)的10%-20%为基数,按本统筹地区建设施工企业行业基准费率,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建项目,先按新开工项目计费办法计算应缴纳工伤保险费,再以其为基数,乘以剩余工期进度比例(剩余工期天数/总工期天数)的方式,计算并缴纳剩余工程的工伤保险费。

  此外,工伤保险期限自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截止之日止。合同工期内不能竣工的,期限可按规定顺延。

  未参保不能开工

  我省规定,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建设项目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计缴方式,计提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列入工程建设项目总造价预算。

  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承包合同书中予以说明,并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工程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规定一次性代缴纳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

  此外,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核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手续时,要将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必备条件之一进行审核。对未提交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对开工报告不予批复(备案)。

  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我省将简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其中,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自收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工伤人员享受待遇资格的确认,按规定为工伤人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在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工期(含保修期)结束后仍处于停工留薪期的,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1至4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长期支付。5至10级工伤职工在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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