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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老旧小区改造政策

更新时间:2018-07-11

  日前,我省出台了《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了环卫消防设施、监控、环境设施、基础设施、房屋维修、适老化、危房整治和可增选内容等8项为改造内容,明确条件允许的,可增加节能、加装电梯、配套服务设施和建设地下停车场等内容。

  《意见》提出了五种改造方式。一是对于不具备市场化运作改造条件,且无产权单位或与原产权单位已脱离关系的老旧小区,实施政府主导推进。二是对于各大学院校、医院和大型国有企业等单位自建的职工住房(老旧小区),实施原产权单位主导推进。三是对具备市场化运作改造条件的老旧小区,积极探索实施市场运作改造。四是针对不同小区和企业参与改造的意愿,可采取政企联合、企企联合出资改造。五是发挥业主自治作用,组织业主分摊资金自行改造。

  《意见》明确要求市、县(市、区)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财政补助政策;明确实施市场化运作改造和加装电梯相关行政审批支持、有条件的免办相关审批手续、免交相关费用、免除用地费用和免缴相关费用等优惠政策措施;明确提出了供电、通信、广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改造责任和义务,支持市县政府改造工作等。

  《意见》提出,要强化组织领导,为改造提供组织保障。实施试点引路,要求哈尔滨市、大庆市稳妥推进加装电梯试点工作;注重安全质量,指导各地强化对改造的安全质量监管。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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