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31
1、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2、严禁违规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 3、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福利; 4、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 5、严禁将相关费用摊派、转嫁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事业单位; 6、严禁违规公款吃喝或借食堂、培训中心奢侈浪费; 7、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礼券等; 8、严禁用公款搞个人接待、走亲访友、外出旅游等; 9、严禁公车私用或向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借用车辆; 10、严禁参加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市纪委驻市建委纪检组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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